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342号之三
原告: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东区38-2。
法定代表人:苏昌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县**路西侧皖江工贸城售楼部三楼。
负责人:***。
被告:安徽三江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6楼6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三江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根据原告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三江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三江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三江潮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