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814号
原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林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钜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政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