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175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包劲松,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受***、包劲松的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管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余成贵。
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任蓓(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吕云,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劲松与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肖吕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劲松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卞跃武
人民陪审员 陈娟芬
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谢张真
书 记 员 刘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