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312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包劲松,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受***、包劲松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余成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吕云,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劲松与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肖吕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劲松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包劲松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劲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包劲松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