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3810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石成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审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8218528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