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根,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新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华,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根,湖南省双峰县富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汇通国际8栋16层。
法定代表人:邓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因与被上诉人***、彭永华、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在二审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自2016年以来通过多种方式向被上诉人***、彭永华催讨,且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春贤
审 判 员 谢建军
审 判 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稳威
书 记 员 陈颖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