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1382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汇通国际8栋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5万或查封、冻结、扣留、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不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