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928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北环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18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泽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亚飞
书 记 员 刘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