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1004号之二

原告:***,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春,鱼台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北环路西首路北(中都商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法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郭军)、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保全费440元,共计86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兆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