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1004号之二
原告:***,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春,鱼台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北环路西首路北(中都商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法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郭军)、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保全费440元,共计86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兆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