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129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8Q8N7U,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院******。
法定代表人:隋凤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381591574,住所地,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西首路北(中都商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法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济南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