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381591574,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北环路西首路北(中都商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法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程,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之间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