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381591574,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北段路西、北环路西首路北(中都商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飞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申请费102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孔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