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2417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38159157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飞诉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1003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100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