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1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鱼商初字第569号
原告***,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传君,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谷亭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田芝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屈仕心,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屈仕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建国
审判员 李新军
审判员 张兆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