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与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9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鱼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世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志红,梁玉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芝富,总经理。
住址鱼台县谷亭镇新华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素景、胡云龙,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鱼台县唐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