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天慈峰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1民初1541号
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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