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989号
原告: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罗汉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由四川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作
书 记 员 陈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