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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弘锭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3846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弘锭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弘锭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7178元及利息(以1671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被告的员工***与原告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协议》、《砼工班组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号××村地块四项目工程,木工组承包价格为39元/平方米,砼工组承包价格为14元/平方米。后原告与被告经理***重新约定每组承包价格增加2元/平方米,后***也在微信中再次确认。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测量确认:木工组施工面积为20114.11平方米,砼工组施工面积为7349.29平方米。故砼、木工组工程款合计942267.15元。期间,原告雇佣的工人的劳务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提供的工人账户,截至2020年5月工程竣工,被告支付原告及原告工人的款项共633189.15元,尚剩余309078元未支付。2020年9月1日,因工人投诉原告拖欠劳务费,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原告支付***等48人在南浦村地块四木工工程、砼工工程工作期间的劳务费309078元。2021年1月9日,被告支付141900元给原告的工人,剩余167178元未支付。后原告向工人支付8万多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167178元工程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受***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劳务管理工作,原告是***聘请的工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原告所在的木工班组经总包方统计,2020年11月份的工资合计141900元,该工资已全部发放至工人账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木工班组承包协议、砼工班组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木工、砼工班组承包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村地块四项目主体结构施工的木工、砼工工程。协议上约定每组承包单价。 3、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主体分别为***与原告、***与原告)。证明原告已实际施工,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经理***确认原告砼工、木工班组增加2元/平方米,即砼工为16元/平方米,木工为41元/平方米。 4、被告制作的工程量明细表(照片)。证明原告测量施工区域面积,与被告确认并在工程量明细表上签字提交给被告。双方确认砼工工程施工面积为7349.29平方米;木工工程施工面积为20114.11平方米。故工程款合计942267.15元(不包含二次结构)。 5、付款申请单(照片)、被告制作的工资表(打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人劳务费,由被告制作工资表并支付至各工人账户上。被告通过员工***和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2020年9月1日工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社局投诉原告拖欠劳务费要求原告支付***等48人工作期间的劳务费309078元。因前期工人劳务费双方约定直接支付至工人账户,故原告欠工人劳务费即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 7、原告聘请的工人名单。证明原告为完成被告涉案工程聘请48名工人,但被告并未足额发放48名工人的劳务费。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 1、工程劳务管理合同。证明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村地块项目地块四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委托被告进行劳务管理工作。涉案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由***组织进场,并由其承担劳务作业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被告把涉案工程的劳务款支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工人工资由***实际发放给工人。 3、2020年11月份工资表。证明原告班组的工人已收到最后一期的工人工资,合计141900元,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 4、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证明原告所在班组部分劳务人员的实名制信息。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复函一份。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双方的主体资料,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3、6、7有原件核对,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的明细表及证据5的付款申请单、工资表均无被告或相关人员签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的银行交易明细,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原件核对,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复函系本院依职权调取,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5月31日,被告(乙方)与案外人***(甲方)签署《劳务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村地块项目地块四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甲方按劳务承包总价暂定总额9350000元的1.5%向乙方支付劳务管理费,基本金额按实结算。甲方承担本项目劳务作业人员一切责任,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工资纠纷、工伤补偿、社会保险、劳保待遇等一切的经济、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9日,原告(木工班长,乙方)与***(甲方)签署《木工班组承包协议》,约定:一、项目名称:南浦村地块四项目工程;二、承包内容:本项目的模板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等全部内容;三、承包方式:包清工(第十四层开始施工)、模板的安装和拆除;四、承包范围:图纸、规范、签证、设计变更的所有范围;……。七、承包价格:按图纸要求,砼和模板接触面的数量,按实际的平方数,单价为39元/平方米(不含二次结构);……。九、乙方责任:1、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日出勤率每天不得少于28人。……。十、甲方责任:1、在乙方施工完成至封顶后,支付工程款至完成产值的80%给乙方及乙方的工人(先满足工人工资);屋面花架完成和拆除全部模板,并且按照甲方要求清理和堆放整齐和相关事项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95%,余款在二个月后结清。……。该《木工班组承包协议》首页甲方排头为广东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村地块四工程项目部,该《木工班组承包协议》末页甲方落款签名为案外人***。 同日,原告(砼施工班长,乙方)与***(甲方)签署《砼工班组承包协议》,约定:一、项目名称:南浦村地块四项目工程;二、承包内容:本项目的砼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等全面内容;三、承包方式:包清工(含除了泵管和布料机外的所有辅助材料和配件、工具);四、承包范围:图纸、规范、签证、设计变更的所有范围(13层板12层墙柱砼以上开始);……。七、承包价格:按图纸要求,按实际板面的正投影的建筑面积数量为准(墙柱梁不再计算面积),单价为14元/平方米(不含二次结构);……。十、甲方责任:1、在乙方施工完成至封顶后(包含花架砼),支付工程款至完成产值的80%给乙方及乙方的工人(先满足工人工资);余款二个月后付清。……。该《砼工班组承包协议》首页甲方排头为广东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村地块四工程项目部,该《砼工班组承包协议》末页甲方落款签名为案外人***。 2020年9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祖人社监改令字【2020】9-1号),上载:“***,你在承建××村××木工工程、砼工工程项目过程中,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广东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规定支付***等48人在××村××木工工程、砼工工程工作期间的劳务费共309078元。依据《广东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你作出整改指令如下:限你在接到本指令之日起五天内按规定依法足额支付***等48人的工程劳务费共309078元。你应当在2020年9月6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调查函,询问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所指工程劳务费309078元是如何得来的。该局将调查函转办至祖庙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核实情况,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供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出具的复函一份,上载:“该案来源于祖庙街道应急办,2020年5月20日***班组(木工、砼工)工人聚集岭***项目部讨要工程工资。当时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经向包工头***调查了解,***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木工、砼工班组工人由其聘请,并承认拖欠了48名工人工资共309078元,还提供了相关班组的工人工资表,针对***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祖人社改令字【2020】9-1号),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2021年1月8日***向我办劳动监察中队提交了一份工程款结算证明,该证明广州弘锭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全部结清***本人施工内容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问题,***保证如有出现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拖欠等问题导致的上访事件,由其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承诺。” 庭审中,原告陈述:1、原告为木工与砼工班组组长,2019年11月9日进场施工,2020年5月12日完工撤场。2、就原告施工的工程内容,原告未与被告及相关人员进行结算。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载明的劳务费309078元扣减被告在指令书出具后向工人支付的141900元计算得来。3、系案外人***找原告做涉案工程的,但原告认为其合同相对方为被告,***为被告的项目经理,***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是***打电话让原告找***签订两份承包协议的。 庭审中,被告陈述:1、***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也从未授权***与原告签署涉案协议。被告根据***的委托对涉案工程作劳务管理,每月根据系统或***提供的名单发放工资。2、《木工班组承包协议》及《砼工班组承包协议》首页甲方排头为“广东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村地块四工程项目部”应为笔误,涉案工程的总包方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67178元,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陈述系通过案外人***承接涉案工程并根据***的指示与***签署《木工班组承包协议》及《砼工班组承包协议》,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原告施工的工程内容,与原告对接的亦为案外人***与***,且部分工程款由***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协议且未有证据证明***系根据被告的授权签署相关协议,虽然原告收取的部分工程款由被告支付,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案外人***签署的《劳务管理合同》可知,被告仅为案外人***聘请的劳务管理公司,被告向原告及相关工人支付款项系根据***的指示进行,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为其合同相对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其应收的工程款总额,再扣减原告已经收取的工程款计算得出。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施工工程的结算金额,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系限期原告向工人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对原告拖欠的工程余款情况,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余款亦缺乏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