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某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31465212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系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庐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81464042Q。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九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九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2、依法对被上诉人的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被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起诉之前在被上诉人处复印了投保单等保存在被上诉人处的有关资料,而在被上诉人复印并**确认给上诉人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并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此可以确认上诉人投保时没有与被上诉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而现在被上诉人提交给法院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又有了这一约定,这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填写上去的,被上诉人擅自填写投保单内容的实质就是伪造投保单。该伪造的投保单是无效的,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对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被上诉人这一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填写投保单内容,伪造投保单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造成严重后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营销服务部辩称,一审裁定符合事实,根据我们提交的材料及原始档案,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是提交南昌仲裁委仲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九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赔偿款40万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的投保单上写明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0日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显示: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诉人于二审提供的盖有上诉人承保专用章的该《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复印件显示: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对该复印件上上诉人承保专用章的真实性无异议。被上诉人陈述争议解决方式由上级公司决定后通知投保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两证据真实性可认定,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上级公司决定本《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证据,因此,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上诉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争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