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协力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李天福、周本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25民初3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告:周本书,男,汉族,住昭通市镇雄县。
第三人:云南协力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任骏。
原告***与被告***、周本书、第三人云南协力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负担,702元依法退还原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乐应飞
审判员杞得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