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821号 申请人: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6793202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9490119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3531.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94元,申请执行费8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眉县XX大道以北、XX号为眉国用(2013)字第031号土地予以轮候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63531.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94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63531.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94元。现告知申请执行人眉县汤峪潼关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延 伟 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