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27民终2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楼**102。
法定代表人:陈玉发,董事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iv>
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睿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27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原审被告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德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成泰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收到漠河市人民政府的拨款后,是否将该款转给德睿公司,成泰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因其未举证证明而事实不清。德睿公司提出已经与上诉人***结算,但对已付、未付款具体数额及所支付款项系大马场工程或案涉工程,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而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尚未得到工程款。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二审中,***主张其因被告拖欠工程款问题,多次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因此,***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不清,应在一审中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27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云涯
审判员  温 津
审判员  郭志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武冬梅
书记员王鸣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