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外劳人仲字(2018)第214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帅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