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5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道同哈公路方依界至方宾界段改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依据(2016)黑0125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1323.8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25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