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1民初206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