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5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
法定代表人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9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2015)宾民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3471.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成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