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京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2287号 原告: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FK342U,驻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红星美凯龙负一楼西南厅综合馆B1A81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京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4258211U,驻济宁太白湖新区渔黄路与荷花路交叉口荷韵花园小区二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京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美森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