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27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上诉人***妻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