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关于***与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劳人调字(2021)第4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可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804执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铁锋
人民陪审员  李承军
人民陪审员  杨忠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