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2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佳,该公司总经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27民终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22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郎 群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