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2民初1858号
原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佳,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才,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