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黑2722执恢15号 ***、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塔河县人民法院(2021)黑27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419,500.00元及利息111,600.85元、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44,891.30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主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人民币588,304.65元,其中531,100.85元作为本金和利息、44,891.30元作为迟延履行金、4,555.5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757.00元作为执行费,本院已上缴财政,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