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万里筑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27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河县塔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盈利性保险、车辆、房产等财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