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403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保卫路(原永红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岗市中国银行二马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6×××57)内的资金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本人名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不动产权证编号:黑[2019]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6927号)房屋及宝马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黑H×××**)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5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鹤岗市中国银行二马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6×××57)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名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不动产权证编号:黑[2019]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692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名下宝马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黑H×××**),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法院裁判后确定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查封或冻结期满,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