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科乐计算机有限公司

桐庐科乐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科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街道云栖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9557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镇江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36649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桐庐科乐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现正在椒江法院处置中,但其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另据系统**,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8件,申请标的约1001万元(另有抵押债权本金2400万元)。根据本院(2015)***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3300元、案件受理费1132元、执行费7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科乐计算机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有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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