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23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湖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机场穗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通综合市场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新机场穗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