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雅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1177号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101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雅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28号3幢A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郑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