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2406号
原告:****超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栋6**13层06室20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T91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联城路108号10号办公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8231092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超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汪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