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执7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联城路108号10号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旅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文旅有限公司、****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5层03室(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2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旅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80元。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调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3××**的车辆,查封期限贰年;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零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约保证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6980元未能实现。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协助查询不动产、社区情况调查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旅集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