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