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74062294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蓉园小区A区7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NY25X3。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