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4062294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蓉园小区A区7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NY25X3。
法定代表人:**开。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文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