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4062294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蓉园小区A区7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NY25X3。 法定代表人:**开。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文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