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塘湾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538812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406229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诉被告怀化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易 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