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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塘湾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538812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406229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诉被告怀化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易 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