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