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拓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