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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5202号 原告: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56T8B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769001。 原告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漯河市金翔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