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769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立 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