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民再2号
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审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与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该案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据此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我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以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固安城南公园工程。2011年8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固安城南公园做铁艺围栏、不锈钢栏杆及木桥铁网等项目,工程定价85000元,被告***先付定金2000元。原告***施工完成项目:东铁艺围栏630米,不锈钢栏杆150米,木桥铁网120米,水泥墩10个,其他用工40多个。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认可上述施工项目。遂判决,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3000元。
另我院(2013)固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10月,被告***将其承建的固安城南公园部分工程铁艺围栏、不锈钢栏杆及木桥铁网等项目交由***和***制作安装,其二人完成工程量:东铁艺围栏630米,不锈钢栏杆152.60米米,木桥铁网120.40米,水泥墩12个。以上项目经我院委托评估总价款为181623元,***已付定金2000元。被告***系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城南公园项目施工负责人。遂判决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定作物价款179623元。
该二案判决所涉工程为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内容,且施工量基本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我院(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与(2013)固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所审理内容为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内容,且施工量基本一致。我院(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系重复审判。该判决应予撤销,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