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河韵园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办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086896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3月17日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建议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组织各方就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账目问题进行核实;本案发还重审后,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未按照要求追加***参加诉讼;为查清本案事实,解决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发还重审,仍建议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参加诉讼,并就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账目问题进行核实,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分清责任,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