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审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审被告:***(又名许生如),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