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8年5月,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亲,住四川省会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审被告:***(又名许生如),男,生于1962年8月,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6月,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5月,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房四川省会理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对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00元,减半收取820.00元,由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